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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有關「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」第7點規定員工獎金等給與事項案。

  • 發布單位:縣立桂林國小
  • 聯絡人:陳宜采
  • 聯絡資訊:5901048

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12月13日府人給一字第1113115951號函辦理。

一、查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:「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、福利、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,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,非經專案報院核准,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。」

二、各機關學校辦理獎勵各項競賽、選拔或工作表現優良員工等活動,非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,不得發給獎金;擬發放禮品(券)之獎勵,應依據「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獎勵要點」第3點第1款規定辦理,個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;團體者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,逾上開規定者,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。